若同属一位保单持有人之二辆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究其原因在于,被保险人本身不能同时成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方,因此形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并不成立。正因如此,由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所引发的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无法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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