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对于对方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若主观无恶意。当事人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性格脾气火爆容易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是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双方各承担一定责任。
若是当事人在公共场所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致使对方死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若是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不宜动怒,仍然采用言语刺激,致使当事人病发身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吵架”气死人是当前社会屡见不鲜的案例。日常生活中要与人为善,如果发生言语冲突而把人“气死”或者“气病”,法律上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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