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为: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行政机关执行失职罪是怎么构成的
行政机关的执行失职罪构成要件包括: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裁定活动,严重不负责任,有严重损害当事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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