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则是:自愿申请原则、主动申请原则、合法原则、反向推定原则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有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么?
法律上没有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说。
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事实关系,这种血缘关系自出生存在,到死亡终结,无法通过协议或者公证等方式解除。即使双方商定签署一个协议,断绝亲子关系,而协议内容也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我们在影视剧中常见到的以口头形式,或者以书面、登报等形式,断绝亲子关系,诸如此类,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断绝亲子关系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是不能以已经断绝亲子关系为由逃避的。
如果未成年子女被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的,那么该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申请亲子鉴定可不可以自己弄?
我国是不可以强制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是否做亲子鉴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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