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肖某某,是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因为失恋,酒后连砸三车,打伤2人。近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在本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某小区,无故拳打脚踢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黑色奔腾轿车、一辆黑色福特轿车和砸坏小区外的一辆白色宝马汽车,并在小区门口无故殴打路人戴秀生,致戴秀生受轻伤。后被告人肖某某在鲤鱼山路某小区用菜刀将前来劝其回家的廖宁宁砍伤。经鉴定,上述被损坏三辆修车的配件合计价值人民币202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284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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