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妻有两个孩子再婚后可以再生。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前妻再婚后生育前夫讨违约赔偿
2月2日上午,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伟诉李桂兰支付违约金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
张伟和李桂兰于2006年10月份协议离婚,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为使两人的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各自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0元。2008年4月份,李桂兰再婚,并于2009年5月份与现任丈夫生育一男孩。张伟即向法院起诉,以李桂兰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协议为由,要求李桂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金3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自愿放弃生育权,如果以后又想生育子女时,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张伟和李桂兰达成的关于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的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关于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这种协议客观上也侵犯了李桂兰现在丈夫的生育权,因为其合法行使生育权必须以李桂兰的生育权不受限制为前提条件,因此,张伟和李桂兰所签订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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