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报假冒食品
时间:2023-06-07 18:00:15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样举报假冒食品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带好证据直接去所在区县工商局或就近工商所,也可以拨打拨打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二、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三、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

1、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前提。

首先,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等其他损害后果为前提,将不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惩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实现,有悖立法初衷。其次,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是支付了代价而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回报,已经受到了价款损失,该损失应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只要有了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对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赔偿。

2、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食品经营者的此项特殊义务,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再次予以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销售者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以及审验供货商的义务。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处销售者明知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销售者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否则推定其为明知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对工商执法、刑事犯罪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均有规定,但对民事诉讼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由谁鉴定、程序如何,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经济秩序角度出发,该标准应做扩大解释,消费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即推定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其十倍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对抗这一主张,需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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