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皖政[1989]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品种及税率。凡属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品种,我省尚未开征的,自一九八九年起,予以征收。各应税品种凡国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开征的品种和原征税率低于百分之五的品种,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原规定执行。
二、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留市、县,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林特产。省不参与分成。
三、各地可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况,采取随购代征,查实、查帐计征或评定实际收入计征等方法,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实事求是地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财政部门搞好征税工作,确保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附件: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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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的征收品种、税率│调整后的征收品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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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征税品种│税率│征收范围│征收品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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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艺收入│茶叶│6%│一、园艺收入│果类(包括水│10%
│制茶用花│6%││果、干果)│
│白菊花│6%││其中:苹果、│15%
│丹皮│6%││柑桔│
│白芍│6%││果用瓜│10%
│茯苓│6%││茶叶│6%
│果类│6%││制茶用花│6%
││││观赏花卉│5%
││││药材│6%
││││薄荷│5%
││││留兰香│5%
││││甜叶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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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木收入│木材│2%│二、林木收入│原木│8%
│竹│4%││竹│5%
│桐籽│6%││桐籽│6%
│桕籽│6%││桕籽│6%
│油茶籽│6%││油茶籽│6%
│栓皮│6%││栓皮│6%
│木炭│6%││木炭│6%
│││││
三、水产收入│芦苇、鱼花池│评产│三、水产收入│淡水养殖│10%
││征收││其中:珠│15%
││││蚌、珍珠│
││││芦苇│5%
││││荻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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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应税品种的税率中包括15%的地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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