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丙的损失超过甲和乙交强险限额总和,这种情况没什么分歧:甲和乙交强险都按限额赔,剩下的按责任比例三七开.
第二种情况是丙的损失超过甲或乙一方交强险限额,不超过甲和乙交强险限额总和.这就有问题了:交强险赔付是不分责任比例的,只分有责无责.只要有责,就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如果交强险按责任比例赔,条例不允许;如果一家按限额赔,剩下的另一家赔又有失公允.而且该谁拿大头?谁都不愿意.
第三种情况是丙的损失不超过甲或乙一方交强险限额,即一家交强险就搞定.那应该那家出呢?
以上两种情况如果甲和乙交强险都是一家保险公司也好办:都是一家出钱嘛,怎么分都是掏自己的.否则,哪家保险公司也不想多掏钱.而且,现在也没有正式文件或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该如何理赔,所以,只能双方保险公司协商.
一种就是按责任比例理赔.虽然好象不符规定,但这样肯定不失公平.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这么操作的.
另一种说法是:交强险先由主责方出,因为发票只有一套,发票原件一般在主责方,原件在哪方就应该哪方先赔.这样就解决了交强险不能按责任比例分配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是同等责任呢?又或者责任方是三方以上呢?
所以,虽然有交强险不按责任比例赔偿的规定,但在多方事故中,如果损失低于责任多方的交强险限额的总额一般都是按责任比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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