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温馨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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