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重复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先就已经发生的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以后再发生费用的,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二、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赔偿
赔偿项目分为三种:重复赔偿项目,兼得项目,专属项目。
重复赔偿项目是指一些物质损失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兼得项目是指残疾和死亡赔偿金。
专属项目是指工伤津贴和就业补助金。
三、发生交通事故应找谁赔偿
(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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