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非机动车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受让人下肢残疾的证明。
二、莆田非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兴安联运公司院内涵江交警大队车驾管办事大厅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3路、208路、206路、252路等公交路线在兴安联运站下车
三、莆田非机动车变更登记条件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管辖区域的。
(四)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受让人下肢残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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