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专利法,哪个不是专利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事项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动植物品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事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四)动植物品种;(5)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以及(6)主要起识别作用的图案、颜色或两者结合的设计。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1)新颖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近似。设计必须依附于某一特定的产品,因此“不同”不仅意味着设计本身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它们的组合不一样,而且意味着产品使用的设计方案也不一样“不类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者轻微改变。相似设计包括以下情形:形状、图案、颜色相似,但产品相似;形状、图案、颜色相似,但产品相似;形状、图案、颜色相似,但产品相似。(2)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这就要求外观设计本身和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产业化的方式进行复制,即产业化批量生产。美感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美感是指外观设计从视觉上的愉悦感,它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的关系。审美设计在扩大产品销售中起着重要作用。(四)不得与他人预先取得的法定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殊包装装潢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取得设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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