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通常情况下,女方并不需要返还彩礼。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虽然双方已经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实际共同生活;
或者是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导致其自身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等等。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男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女方便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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