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张女士于2010年11月受雇于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1年10月,该单位以张女士不称职为由,决定终止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在收到终止决定后,张女士告诉该单位,她已经怀孕3个月以上,该单位不能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本单位认为,由于张女士不称职,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本单位认为张女士在做出终止决定之前从未将怀孕的事实告知本单位。现在张女士不得不呆在家里。张女士问:公司以不称职为由终止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没有,我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吗?律师的回答是:
I。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不称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单位可以以不称职为由终止合同,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此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根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是特殊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终止合同显然是违法的。如果被解雇的员工不同意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女士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雇主赔偿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但是,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他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补偿金。
律师注:
对于本案的情况,我建议工人继续按要求履行与单位的合同。这样,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补偿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还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恢复劳动关系后的待遇,如产前15天、产后75天的产假等,产假期间,按照正常的工资待遇支付劳动者工资,女职工怀孕的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医疗费由本单位承担。但是,对于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所有生育医疗费用,单位无需另行支付
作者:姜健
单位:熊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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