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司法解释
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如下:
1.对明知是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出于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等动机,无中生有捏造所谓犯罪事实,并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收受他人贿赂,亲自或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以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三、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在犯罪手段、主体和时间上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之便,后者没有此条件;前者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人;后者在判决之后有该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全文6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