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单位肩负着诸多重要职责,涵盖了从申领施工许可证,到执行招标程序,再至委派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程监控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这些职责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建设单位有责任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以及资料管理工作,并且专门指派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并将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存;
其次,在整个工程招投标环节以及与参建各方达成协议或者签署合同时,对于工程资料以及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以及移交时间等关键要素都需要提出明确且具体的要求;
再次,建设单位必须向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资料,其中原始资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齐全;
最后,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以及设备,建设单位需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均符合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还需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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