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应如何清算处理
时间:2023-05-29 14:01:09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企业债权应如何清算处理

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此时,债权人应向管理人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过期限申报债权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程序申报债权并且未必所申报的债权都可以被确认。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在公司清算剩余财产清偿顺序的最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为

债权的申报期限最长是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债权超期未申报的有什么后果

债权超期未申报的后果是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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