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三、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五、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新生儿超过一年上户口
一,新生儿超过一年未落户的,需要什么手续要根据当地计生办的相关政策来办理相应的手续,因为计生政策只是地方性的政策,不是全国统一的,所以没有可比性,具体需要什么手续,要问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了。
二,一般来说,按公安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必须申报户口。否则会有罚款等措施。
三,新生儿申报户口须提供材料: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接生医院开具的医学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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