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程序一般如下:1、公证申请表;2、提交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死亡户口注销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亲属证明;3、公证员审核材料、公证申请表;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遗产继承公证材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四)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六)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七)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八)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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