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村民于1990年办理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该行政村于2001年“村改居”后成为县城建成区,居民转为非农业户口。2008年该居民在宅基地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成一幢五层多户住宅楼。县政府对其按违法建设进行集中处理;规划部门收取了费用,补办了规划许可证;集中处理违建办公室收取其土地利益款2万多元。现该居民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手续,该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定的依赖保护原则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既然规划部门补办了规划许可手续,集中处理违建办公室收取了土地利益款,那么,这种情况可理解为由县政府批准了居民的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为其依法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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