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入室盗窃罪如何保释?
时间:2024-01-21 13:03:16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根据规定入室盗窃罪如何保释?

1、入室盗窃涉嫌犯罪的公民,如果想要被取保候审,需要向公安机关等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对入户盗窃案件的量刑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情节:

(1)考虑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入户盗窃”从入罪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视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是否实际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既遂。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处理方式出现了改变。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考虑将未盗得财物的情形作为未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并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更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应考虑行为次数和盗窃目标价值大小

“入户盗窃”不论次数和数额,均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入户盗窃没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量刑标准,因而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刑法原则和立法本意整体把握。在入户盗窃行为人盗得财物实际数额较小,且无其他构罪情形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次数、意图窃取财物的价值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量刑。因为这些情节往往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如果综合来看,行为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施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宜一律动用刑事处罚手段。否则,既与当前世界各国的轻刑化趋势背道而驰,又会加大司法成本、扩大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稳定。

(3)应考虑入户的非法性程度。

“入户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入户的非法性,但非法性程度的不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这也是对司法人员全面审查案件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入户时间、入户手段、户的安全保障程度、入户时户内是否有人等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行为人入户的非法程度。如通过破坏性手段进入户内与行为人秘密的潜入户内相比,前者的非法程度较高,因其在入户时已经对被害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又如,行为人入户时户内有人的非法性高于无人时,在有人状态下,不仅会造成财物损失,更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4)特殊情况下应将“入户”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入户”抢劫在量刑时是加重情节,司法机关会因此提高量刑幅度;而“入户”盗窃则是定罪的依据,不能将“入户”作为盗窃罪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在实践中,“入户”往往和“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情节交织在一起,在其他情节已经独立构罪的情形下,如盗窃数额已达到较大、巨大的,建议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包括行为人实际支配行为对象的时刻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为代为保管人,或为遗忘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

2、行为人实际支配行为对象的时刻不同。

盗窃罪行为人犯意产生之时并未实际支配行为对象,只是非法占有之意产生之后,基此犯意实施秘密盗取行为才获得行为对象的支配;侵占罪行为人则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行为的实际支配。

3、危害行为不同。

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是秘密盗取,即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存在非为自己控制转为自己控制的取得过程;侵占罪的危害行为则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二行为要素,且不以行为对象的位移为必要。

4、行为对象不同。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三、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伤人是什么罪?

1、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伤人可能涉嫌犯的是抢劫罪

入室盗窃发现后故意伤人的,转化成抢劫犯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相比于抢劫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住户可能会遭到财产损失,但还不会遭到生命的威胁,或者身体上受到伤害。

2、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户”均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

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户盗窃则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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