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书写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3-08-07 23:48:30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样正确书写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正确书写总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

1.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

2.写明会议决议事项基本情况、决议程序、决议结果、决议执行时间等主要内容。

3.写明参与人姓名、以及决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会决议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东会决议召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3.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果具有法定的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哪些人有权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有权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人员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n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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