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须知
1、哪些人员需要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宣布破产后,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人员;
(2)职工所在企业改制后,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人员;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或"中心"关闭后出中心的人员;
(4)在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工作的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已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各种原因(违反计划生育、判刑除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怎样办理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1)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人员,应马上到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同时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
(2)企业改制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应到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同时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或中心关闭后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应到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同时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均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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