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条件的详细说明
时间:2023-07-04 15:13:33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经过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机制;二是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审查力度明显偏弱;三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时有先天的障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什么意思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什么意思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当事人对公安部门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类似于行政处罚当中的行政复议。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复核流程是什么

1、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5、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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