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当事人对合同争议不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纠纷的准据法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特殊性和必要性,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一方履行的义务最能反映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住所地法律;合同在买受人住所地协商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在买受人住所地履行交付义务的,适用买受人住所地法律。(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加工合同,适用加工单位住所地法律。(3)成套设备供货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律。(4)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合同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律。(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律。(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律。(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律。(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x)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律。(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律。(12)担保合同适用担保人住所地法律。(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律。(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适用发行地法律、销售地法律和转让地法律。(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地法律。(16)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律。(17)居间合同适用居住地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更密切的关系,则适用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