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此种情况在当前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撤销案件。
在定罪判决之前,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有些西方国家,在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不实行羁押高达百分九十以上。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在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一些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已羁押了六个月多,但经过审判,法官认为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的拘役已经偏重了,但鉴于被告人已羁押了六个月,又顾及可能被提起国家赔偿,只能判处不少于六个月的刑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精神的,更不利于保护人权,因此,如果恰当适用不逮捕,对防止超期羁押,保护人权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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