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住房政策分析
时间:2023-07-01 02:20:40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住法》正式实施后,让一套住宅房产有两本房屋簿,一本是权属房屋簿,一本是住宅房屋簿,同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这两个房子是相互独立和依赖的,可以是对立的或共生的。住宅房地产用地到期可自动续期,但需依法缴纳续期费。该房地产不仅可以整体转让,而且可以单独转让,最长居住年限为70年,也可以单独转让,所有权年限为70年。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不解除抵押权直接转让,但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夫妻过户、子女继承不动产免征契税。租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增加租金。房屋权属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租房人可以继续居住,也就是说,出售不违反租赁,这是正式写入法律的。

武汉房产政策最新是什么

(一)武汉2017住房限购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

(二)在限购区域内,武汉本市户籍居民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武汉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禁止购买第二套住房。

(三)武汉市政府再次发布了住房限购令,对贷款、首付及数量都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在政府加大调控力度的同时,有力的限制了一大批炒房囤房人的购房行为,从而大大缓解了许多人“恐慌性购房”的心理。

1、本地市民未购房或者已购一套房产者是完全可以放心购房的,只是需要注意首付金额有所提升,第一套房产首付最低达到30%,而第二套则上涨到50%。

2、外地市民在汉工作则需缴纳2年社保或者个税才能在武汉进行购置房产,当然首付比例也是30%。

3、已购两套房产的本地市民和拥有一套房产的外地市民若想继续购房,可以购买非住宅房屋,例如商铺等。

4、另外本次限购令限购区域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例如硚口、汉阳、武昌、青山等,江夏,黄陂等地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有购房需求的市民可以选择避开中心城区购房。

(四)今年10月3日,武汉在时隔两年后重启限购,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25%;武汉籍居民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50%,三套房停贷;外地人在汉购房限贷一套,二套房停贷,禁止购买第三套房。

(五)镜头拉回到五年前。2011年1月14日,武汉正式出台“限购令”,当地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当地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的非户籍家庭只能在武汉中心城区新购买一套商品房;不能提供当地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的,暂停在武汉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此次限购并未限定缴纳社保年限,且二手房并不在限购范围内。

(六)上海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楚天都市报记者表示,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杭州、武汉和深圳这几天相继升级楼市限购政策,意味着新一轮的调控来临。武汉从限贷再到限购,力度一次比一次强。而从历史经验来看,如果调控效果不显著,不排除继续加码的可能。

(七)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来说,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25%;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5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需要全额付款。

(八)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25%;购买二套房的,由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50%改为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需要全额付款;在武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住房。

(九)关于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的指导下,待湖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行;住房限购措施自2016年10月3日起执行。

如果是在限购的区域内那么武汉市的本地居民是禁止购买第三套房产的。对于非武汉本地居民来说如果在购房之后的两年内也是不能进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他的最好是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局来了解最新的情况。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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