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局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据,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如果通过补充侦查还没有取得证据,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就是起诉到法院,法院本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
一、疑罪从无有哪些法律规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至于法律规定,既然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出来的,当然不会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写明疑罪从无这四个字,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区别是什么
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区别是程序内容是不一样的,审查起诉主要就是因为对于公安机关的案件来进行一定的判断,看是否达到起诉条件。检察院两次退侦之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三、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如果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并且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果两次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提起公诉。
全文8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