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
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收集会计凭证、账务记录、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等原件或复制件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行为是否违反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是否有造成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等事实。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证据的分类
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物证,即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6.现场笔录,它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7.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三、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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