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9 10:43:09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一般账户转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③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④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二、办理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30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市社保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3号至10号综合受理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一、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7〕370号);第一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统筹范围间流动就业的,按《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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