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照“一事不再两罚”的原则。所谓的“一事不再两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或事实”,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解释1:“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既针对同一行政机关,也针对不同行政机关。解释2:只针对“罚款”,不能类推适用到其他类型的处罚,即不排除并罚。
行政处罚罚款可否申请延期缴
纳当事人有经济困难不能缴纳罚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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