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并未将挪用资金罪视作牵连犯之列。所谓牵连犯,即行为人在进行某种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后果与另一种罪行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情形。
然而,挪用资金罪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直接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管理秩序,并不需要借助于其他犯罪行为来实现或者达到目的。因此,从法律构造的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并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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