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三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上海的标准是3万元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上海的标准是3万元以上。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根据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0元至2万以上;上海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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