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禁止进出境物品包括: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等。
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收缴后,还能不能索回
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被海关收缴后不能索回。收缴与没收违禁物品和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行政机关必须作销毁处理,而收缴的物品则是多为无害物,但国家又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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