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是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得到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之中。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人民生活稳定和社会进步。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依法确认的利益。它的成立有四个条件:合法利益、经济价值利益、确定利益和有利益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诚信的幸运合同。《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上,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和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解释义务、弃权和禁止说话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损失之间最直接、最有效的决定原因,用来确定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只是在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金额内弥补损失。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限额应当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
损失赔偿原则有三个衍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和放弃原则。在重复保险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超额赔偿,采用了顺序、责任限制和分摊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替代被保险人的身份,行使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总额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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