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故不能及时找到被告,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件传达给对方。若被告未能出席庭审,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缺席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本节所述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即可视为已送达成功。在公告送达过程中,应在案卷中详细记录送达原因及具体经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若被告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则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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