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的合同如果订约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实际交付了标的物的,合同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履行不能的概念
履行不能,系指依社会观念其履行已属不能,或谓实现履行的内容为不能。此处所谓不能,是按社会观念而言的不能,包括物理上的不能、法律上的不能和经济上的不能。
1.物理上的不能
物理上的履行不能,是指按自然法则来观察其履行已属不能,如因为应给付之物已经毁灭,酒已流失,花瓶被打碎,房屋被大火烧毁等,给付无法履行。
2.法律上的不能
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是指应为给付之物或行为因法律的规定而不可能实现。如应该交付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应为交付的物因特定法律的颁布而被禁止流通;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按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或不可能实现,如约定债务人负盗取他人传家宝的义务。
3.经济上的不能
经济上的履行不能是指因某些事件的发生债务人履行债务将付出的代价与其履行利益相比严重失衡,或“履行与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处在重大不成比例关系”。经济上的履行不能,通说认为可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自始有经济上的困难,或于有债务关系后,陷于经济上的困难,原则上不能认为是履行不能,但可因经济上的不可期待性而认为系履行不能。如债务人于签订交货合同后,发现此一产品无法以现有机器制造,必须设立新的生产线,以不成比例的高成本房能生产;因罢工或公路塌方导致特定的运输途径无法使用,如绕路运输费用将高出数倍。以上案例,以正当谨慎注意无法预见,债务人因无可期待性,应认为系履行不能。然而,也应该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以及该行为的风险性加以审核,这种考虑属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第二,如此种履行在经济上不可能,同时也超出了交易习惯的范围,则此不能也是履行不能,也称为事实不能。例如,给付标的物已沉于海底,找寻打捞虽在物理上系属可能,但从经济上而言并无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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