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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