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知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构成违法,当事人可以举报、投诉或者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同时,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地程序和农民经济补偿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它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起诉。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下列土地的征收,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不得再办理征地审批。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二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苗木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经济补偿。(二)青苗补偿是土地利用单位因征地损害,向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3)附着物补偿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因征用土地造成房屋等设施损坏,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给予的补偿。(四)安置补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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