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公司法的法律结构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原始概念层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是“股权”(即出资)的所有者,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p>从这一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经能够提供其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其次,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来看,是指由一定数量以上的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公司的总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即多个股东“分享”公司的股权。既然“公司全部资本均分”,股东将“等额股份”全部或在自己的股份内按股分也是无可争辩的;最后,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没有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分割、转让股份,“可以不受法律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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