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标准,以户籍为基准,天津市每户宅地160平方米,河北省每户20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可以建三层,一般控制在二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住宅基地和村内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有农地的,按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
农村宅基地原拆原建程序
农村宅基地原拆原建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翻建条件的村民向村委会提出房屋翻建的书面申请,并附带个人身份材料以及房屋证件。
2、村委会评估、公示村委会在接到村民的申请后,组织对申请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公示。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公示期满后上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且将审查结果在乡镇证公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复核、批准县级部门对提交上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翻建条件,将允许其进行房屋翻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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