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转移流程:
1、第一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第二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第三步,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第四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6]157号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厅、局、公司: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在省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6]157号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厅、局、公司: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调转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省(包括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调转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基金转移额为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计算公式是:
基金转移额=A年底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1+年利率)+B年个人缴费额(1+年利率1/2)+C年个人缴费额
C年指年中调转职工调转的当年。
B年指C年的上一年。
A年指B年的上一年。
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B年的一定期居民储蓄利率。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的利息由调入地区(部门)按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职工调转时应填写并转移《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附后)和有关个人保险资料。
三、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应依据职工调转的有关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调转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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