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2、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
3、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4、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擅自增加、减少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擅自降低、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责令纠正外,应对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6、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企业的有关帐目、报表及资料,审核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工资、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发放情况。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8、省地(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监督。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1998年8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劳险字[1997]第151号)
发布日期:1997年3月31日
执行日期:1997年3月31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
发布日期:1995年8月18日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0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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