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时间:2023-04-16 10:01:14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应在支出户中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不足时,由财政专户予以拨付,其余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确保基金的安全。

2、企业不得拒绝、少数、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主管部门对拖欠、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责令其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6、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7、对多领、冒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外,并对当事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1998年8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劳险字[1997]第151号)

发布日期:1997年3月31日

执行日期:1997年3月31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

发布日期:1995年8月18日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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