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是自然人都享有因为某种行为之间发生一定关系的一种人身权利,不一样的身份权实行的权利义务也不同。身份权包括了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特别的关系产生的权利范畴不同,履行的义务也不同。
一、身份权是什么意思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
纵观中国亲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身份权请求权的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两种救济途径完全没有提及。对于基于违反身份权相对效力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也只有一类:即违反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究其原因,大概是由于中国对身份权理论研究的落后以及轻视或者忽视身份权所致。
二、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它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即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这点在下面将谈到。
关于荣誉权的性质,学者间存在着争议,有学者认为荣誉权应归于人格权的范畴,我们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荣誉权的内容是荣誉利益,而这种荣誉利益应当属于身份利益,不同于人格利益,故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荣誉利益源于荣誉,而荣誉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通过表彰而授予公民、法人的称号,它是特定人的一种身份,不是一般人享有的;荣誉权可以被依法剥夺,这点也是不同于人格权,当授予荣誉的一方发现被授予荣誉一方不再具有荣誉的先进性时,可依法剥夺之。
关于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传统民法统称为亲属权,并与继承权并列。我们认为,应当依照亲属关系的不同,即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的不同将亲属权分为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这样,有利于在理论上研究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前已述及,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复合性,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必须确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继承权分别包含三项权利之中,如配偶权本身就包含配偶间的相互继承权,亲权、亲属权亦是如此,我们认为,不宜再将继承权与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并列,应将其成为三项权利的子项权利。
三、身份权适用的关系有哪些
身份权适用的关系有:
1.相对人作为妨害人。
身份权的相对人作为妨害人——身份关系对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的限制。
身份权意味着在亲子之间、夫妻之间和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地位,以及人格与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身份权会使相对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身份权当然也会对产生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人格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产生一定的限制。
2.第三人作为妨害人。
身份权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妨害人
在第三人妨害身份权权利人人格权的情况下,身份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其人格权受到妨害而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而身份权的相对人可以依据身份权受到妨害而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
3.相对人与第三人同时妨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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