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关于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两种行为,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杜某某委员表示,从实践来看,对这两种情形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不宜用刑法进行调整。他认为,涉及这类行为的人员主要是相对比较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是值得研究的,应当慎重建议删除。
来自教育战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某表示,草案增加了对国家考试的严厉处罚,但国家规定考试有200多种,是否这200多种考试一旦出现作弊全部要处以拘役或管制,需要作出说明。杨某提出,现在大学里的四六级考试如有代考、替考的,一般校规是双开。但如果违反国法要刑拘的话,学校也要修改相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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