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0:56 1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区城市绿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至2000年底全区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9.05%,建成区绿地率达25.73%,人均公共绿地6.36平方米,有5个城市、4个县城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但总的来看,我区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绿化面积总量不大,水平较低;二是城市大环境绿化薄弱,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建设不落实;三是城市绿化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地方对城市绿化重要性缺乏认识,违反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四是绿化规划工作滞后,连续性差;五是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不足;六是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到位,科研等基础工作薄弱。

我区城市多处沙漠边缘,自然生态比较恶劣,加之近年来城市工业污染比较严重,城市生态环境日趋严峻,搞好城市绿化工作在我区更具特殊意义。因此,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城市绿化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绿化目标。要建立健全市长、县长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强化城市绿化管理力量,保证城市绿化任务按计划完成。要加强对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计划,促进城市绿化建设。要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和创建“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合格”单位活动,把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和创建“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合格”单位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把“园林城市”、“园林小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和各级“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今年自治区将重新修订园林城市标准,各地要对照新标准,制定创建计划,积极做好创建工作。

二、做好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立“绿线”管理制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城市总体规划和审批城市详细规划时,要严格审查绿化规划指标,达不到绿化规划指标的不予上报和批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底前,对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尚未编制或报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设市城市,要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编制报批工作,县城要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编制报批工作;已经上报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但其绿化规划指标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2年底前补充、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经自治区建设厅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要建立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化规划,特别是绿地系统规划要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绿地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报自治区建设厅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整,并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园林绿化设计要符合植物生态、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城市建筑、桥梁等工程设计应考虑对建筑墙体、屋顶及桥体等部位的绿化。城市公园、广场和各类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置。

三、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城市绿化投入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应在现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管理维护专项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各地要加强城市防沙治沙及生态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发挥效益。同时,城市的绿化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未利用地进行绿化的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水资源费、水费,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转租和抵押。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绿地。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绿化配套建设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住宅小区建设要留足绿化用地。要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和综合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中的绿化方案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属于群体房屋建设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属于单项建设的,要在建设所处的区位,按照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商品房建设项目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综合验收内容应包括绿化方案的落实情况,综合验收工作吸收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对未按照房地产开发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进行综合验收,达不到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验收。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若干规定》,保证绿化建设资金投入,严格落实自治区和各地制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绿化资金要不低于投资总概算的1.5%,并与工程建设资金同步到位。从严执行临时占用绿地审查和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审批制度。对没有达到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绿化建设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出具验收合格认可使用的文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对不执行绿化规划、不按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建设、不按规定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按规定配套建设绿化工程、擅自占用绿地、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损坏树木、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要严厉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自治区建设厅要抓紧制定破坏绿化成果、损坏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认定方式,完善城市绿化损害赔偿制度。各地州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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