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1116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区别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主要有三点区别。首先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母再再嫁或者再娶而成立的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次,养父母从收养成立就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需要共同生活满一定年份才形成抚养关系,最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可以解除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后不能解除,未形成抚养关系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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