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执行完毕有异议怎么办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执行完毕且已生效的判决结果存有疑虑或异议,他们有权向所在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申诉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建议使用后者时应该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日后整理。
在正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之前,需要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首先,需要撰写一份详尽的申诉状,内容应包含:
申诉人的身份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申诉人所申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描述;
其次,需提交原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此外如存在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有误,申诉人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用于支持申诉请求;
最后,对于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也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作为辅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刑罚执行有错误的,可以向执行该刑罚的机关提出申诉。执行该刑罚的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被判刑的人在服刑期间是否发现思想上有改变,对他的改过表现和服刑表现是否积极等情况,可以由执行刑罚的机关予以监督,给予表扬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狱中服刑人员保护法》第十条监狱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刑人员申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服刑人员的申诉。监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服刑人员的申诉。
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二、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是否构成累犯
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需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才是累犯,执行前的漏罪不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罚执行完毕有异议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n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n(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n(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n(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n(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n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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